老师张某发现学生小永(化名)不遵守课堂纪律,对其变相体罚,导致小永精神病发作,造成6级伤残。7月20日,鹿邑县法院判决鹿邑县辛集镇某中学赔偿小永各项经济损失11万余元。
小永是鹿邑县辛集镇某中学学生。2002年11月28日上午第三节课时,老师张某发现小永不遵守课堂纪律,遂对其进行变相体罚,导致小永精神病发作,治疗一段时间后,经鉴定为躁狂症。后小永起诉要求学校及张某予以赔偿。该案经两审终审,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学校赔偿小永医疗费等共计32921.68元的80%,并在该院认为部分中载明,原告请求继续治疗的费用待确定后可另行起诉。之后,小永继续治疗,先后花去医疗费用19058.45元、交通费4000元。后经鉴定,小永构成6级伤残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原告因被告体罚导致精神病发作现为6级伤残,被告应按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确定的原则对原告进行赔偿,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、交通费、伙食费、护理费、残疾赔偿金、护理依赖费、医疗依赖费在合理范围内按上述原则予以支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