鹿邑县田某捡到一支火药枪后,将其借给刘某。刘某在与王某发生矛盾时用该枪将王某打伤致死。7月7日,鹿邑县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3年,缓刑3年。
2006年7月,鹿邑县田某在走亲戚途中捡到一支火药枪,后将该枪存放家中。2006年10月,田某将该枪借给本村开饭店的刘某(因涉嫌故意杀人另案处理)。2007年7月7日下午3时许,因与王某发生矛盾,刘某用该枪将王某打伤,第二天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田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,将枪支借给他人,造成严重后果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。鉴于田某认罪态度较好,有悔罪表现,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