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金某和金某某与他人发生争执,继而引起厮打后,对执行公务的民警进行阻拦和辱骂。6月26日,鹿邑县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金某、金某某单处罚金5000元。
今年2月4日下午2时许,鹿邑县城郊乡金某、金某某与本村的李某等人在饭店吃过饭后,到县城某大药店买药。在买药过程中,金某、金某某等人因药价问题,与药店工作人员发生争执,继而引起厮打。后药店工作人员报警,鹿邑县公安局北关派出所民警闫冰、王丙亮迅速赶到现场,亮明身份后,欲将双方当事人带回派出所询问。金某、金某某等人对民警多次进行阻拦,并当众辱骂民警,致使公安人员无法执行公务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金某、金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。但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,有悔改表现,可以从轻处罚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