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本网讯 宋某与牛某因玩牌发生争执引起厮打,双方在厮打中将劝架者王某打伤。2月28日,鹿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1年,缓刑2年。
2006年10月16日上午12时许,鹿邑县唐集乡宋某和牛某等人打牌。打牌中,宋某因输牌而“偷牌”耍赖,牛某发现后进行制止。宋某为此感到丢了面子,便骂了牛某几句。二人因此发生争执,引起厮打。在厮打中,宋某将劝架人王某打伤。后经法医鉴定,王某受轻伤。事后,宋某赔偿了王某的医疗费。
鹿邑法院认为,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,致人轻伤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。鉴于宋某认罪态度较好,又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,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。 |